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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审计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职权名称】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职权编码】G3000400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发布号令】主席令第48号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

【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权限划分说明】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办理

【市主管部门】市审计局

流程图(行政检查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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