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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本区审计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区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和专项调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负责对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五)承担对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责任。

(六)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承担对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责任。

(九)负责对区属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承担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的责任。

(十一)指导和监督本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三)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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